此次发布的扩大金融开放11条举措中,有的是在前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外资深入,如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有的是对外资股实施“国民待遇”时点提前,如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还有一些举措为首次提出,如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具体内容有11条。
为铺路金融市场开放,近年监管部门颁布政策的节奏愈发加快,继2018年4月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11项举措后,7月20日,央行再度一次性发布11项开放举措“大礼包”。
此次举措涉及银行、保险、券商、基金、期货、信用评级等多个领域。在银行理财子公司方面,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保险方面,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基金、券商方面,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此外,“11条”还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等措施。
金融开放11条举措
1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 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 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 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焦点1
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
本次“11条”中有部分举措是首次提出,包括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等。
其中,对于“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开放进程不断加快,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
上述负责人称,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向外方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据了解,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将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上述负责人称,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焦点2
引入成熟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
对于“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向记者表示,这个行业涉及中国老百姓尤其是中产以上的财富管理,提出可以是合资设立,也可以是外资控股主导,对外资开放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