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智能快递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使用智能快递箱投递快件必须经过收件人同意,《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智能快件箱的使用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的,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划划新规的重点
1 快递柜应可验收、可拒收
很多用户如今在使用快递柜时都是取件后回家再拆开,但此次《办法》中提出,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也明确,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2 收寄操作应全程监控
此次《办法》就对监控设备的安装进行了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3 实名制依然是重中之重
《办法》中对快递实名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例如第十八条就提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
而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时,应当比对交寄记录,确认无误后,依法当场验视并封装。如出现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以及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等情形,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
4 这些物品不得入柜
《办法》还明确提出,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快递公司不能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上注明了“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除非与寄件人另有约定,否则也不能“入柜”。
5 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而在快递柜收费问题方面,《管理办法》则明确提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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