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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晖与被上诉人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安阳凌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星玉伟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9-11-04 我要评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7015号  广州星玉伟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晖与被上诉人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安阳凌云通用航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7015号 

广州星玉伟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晖与被上诉人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安阳凌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星玉伟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7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43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43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上诉人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安阳凌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共同向上诉人刘晖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及支付收益(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年10%的标准,从2015年6月1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安阳凌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安阳凌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晖与被上诉人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安阳凌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星玉伟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晖与被上诉人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安阳凌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星玉伟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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