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3941号
霍尔果斯约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亚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子子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子子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193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粤01执394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州子子陈投资有限公司在霍尔果斯约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056835.2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止。
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拟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霍尔果斯约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6.98%的股权进行拍卖处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均同意以每股0.9元,股权价值为3056400元作为拍卖上述股权的起拍价。
本院拟依法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现通知你司如下事项:
(一)若你司以及你司的股东对本院处置上述股权有异议或主张相关权益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书面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出资持股比例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相关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以及能证明你本人(单位)享有上述财产相关权益的其他书面证据。逾期不主张权利的,我院将迳行处理该财产,相应法律后果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二)你司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本院《执行裁定书》、《关于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子子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霍尔果斯约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处置的通知书》送达给你司全体股东。如无法送达,你司必须将不能送达的情况及原因书面向本院报告,并附上各股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逾期不向本院报告的,视为你司已经将《执行裁定书》、《关于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子子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霍尔果斯约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处置的通知书》有效送达给公司股东,相关法律后果由你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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