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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行业也搞“互联网+”?巴中公安捣毁网络卖淫团伙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9-10-13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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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行业也搞“互联网+”?巴中公安捣毁网络卖淫团伙

  经查:2019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租赁了一套房屋作为窝点,先后容留多名卖淫女(其中包括部分未成年人)。该团伙设定好多个价位的“服务”项目,先后使用多个微信账号及专用手机号向嫖客推销“服务项目”,谈好价钱后,便安排卖淫女到嫖客入住的宾馆、住宅从事性交易,日盈利达数千元。收取嫖资后,刘某某等人从中抽取四成作为盈利,剩余六成分发给卖淫女。 该团伙在巴州城区共组织卖淫女达25人,介绍人60余人,嫖客130余人,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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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查明:姜某某利用在某大型KTV上班之便多次为刘某某等人介绍嫖客并从中渔利。卖淫女徐某以“挣钱多”、“ 来钱快”诱惑,诱惑其朋友从事卖淫活动,并多次联系嫖客并从中收取介绍费。此外,其还通过社交软件等方式先后联系多名外地女性到巴中从事卖淫活动。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陈某、姜某某已被批准执行逮捕,徐某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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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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