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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采处〔2020〕1号南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24来源: 编辑:

当事人:广西茂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昭华

地 址: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向日葵庄园1号楼12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UWFP84

经本机关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参加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代理的“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多媒体宣教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9-10245C),审批编号:〔2019〕NCCSH123/1)”政府采购活动,被评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但在项目竞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此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规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南宁邕州支行;账号:615857505106;缴款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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