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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0-07-04来源: 编辑: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市司法局在对《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调研、论证、修改的基础上,于7月22日将《修改稿》再次上网、发文征求意见;8月19日,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再次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对《修改稿》再次修改论证,形成《上会稿》。现将征集的意见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郎溪县意见

第十七条中,管理责任人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违规投放垃圾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形,是否由管理责任人先行取证再提供给城管部门,建议对此进一步论证。未采纳,理由是调查取证属于执法权的一种,应当由法定机关依法行使,不能由规章授权给一般主体。

二、宁国市意见

第六条第二款(六)项建议删除“机关事务”(机构改革后,原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转到市政府办)。已采纳,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三、泾县意见

建议第一条在“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后增加《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立法依据。未采纳,理由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引用上位法律法规一般不超过两个,且“等有关法律、法规”已包含《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议第七条第三款增加“督促卫生保洁人员做好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保洁工作”,以进一步明确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卫生保洁人员的监督职责,强化源头管理。未采纳,理由是一般情况下卫生保洁人员属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其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公权力不宜干涉。

第九条中“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增加“向社会公布”,让群众知晓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内容。已采纳,并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与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容易产生歧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二者之间有何区别?建议统一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已采纳,并做相应修改。

第三十八条中“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擅自停止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任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处给予罚款处罚的起点偏低,与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采纳,并做相应修改。

四、绩溪县意见

第五条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控制增量、资源回收利用……”。未采纳,理由是“控制源头减量”系国家文件规定,不宜用“控制增量”来替换。

将第六条修改为“……(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环卫专项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开发单位在地块修建性详规(方案设计)中加入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施内容;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未采纳,理由是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相关规划”的范围比较广,包括且不限于国土空间规划及环卫专项规划,仅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及环卫专项规划可能不适应垃圾分类工作的发展需要;“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在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中已规定,以规划来督促建设开发单位履行义务是从源头加以控制,效果更好,且实践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般仅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将第四、五、六、七条从总则中剥离出来作为第二部分,作为工作职责或部门职责部分。未采纳,理由是总则部分本来就应包含职能分工,且第二章为规划和建设,将这几条调整至第二章不适宜。

第八条属于宣传引导措施,建议调整到第五章。未采纳,理由是第八条侧重于宣传发动,内容更加原则化,而第五章是教育、引导和促进,属于对第八条内容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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