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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被否第一单收警示函:公司、保荐机构、保代都有

发布时间:2020-06-29来源: 编辑:

  10月31日,证监会“一口气”出具三张警示函,均指向了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下称恒安嘉新)科创板IPO注册事项。

  因在恒安嘉新科创板IPO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问题,恒安嘉新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刘博、王作维两名保荐代表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科创板被否第一单收警示函:公司、保荐机构、保代都有

科创板被否第一单收警示函:公司、保荐机构、保代都有

科创板被否第一单收警示函:公司、保荐机构、保代都有

  早前,证监会网站8月30日晚间发布了《关于不予同意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这也是科创板首例IPO注册失败的案例。

  连发三张警示函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恒安嘉新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并于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合计金额15,859.76万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恒安嘉新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

  在上交所审核过程中,恒安嘉新以谨慎性为由,对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为满足合同约定并且主要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后再予以确认收入。据此,恒安嘉新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682.84万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9.63%。

  证监会认为,上述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证监会表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恒安嘉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表示,恒安嘉新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建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恒安嘉新保荐代表人刘博、王作维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两大“软肋”致注册被否

  公开资料显示,恒安嘉新是通信网安全领域的领军企业之一,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领域,主营业务是向电信运营商、安全主管部门等政企客户提供基于互联网和通信网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解决方案及服务。

  8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不予同意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对恒安嘉新被否的原因做出说明——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控缺失

  证监会指出,发行人(恒安嘉新)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金额15859.76万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公司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

  2019年,发行人以谨慎性为由,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682.84万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母净利润的89.63%。

  证监会指出,发行人将该会计差错更正认定为特殊会计处理事项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

  2。未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016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红将567.20万股股权分别以象征性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刘长永等16名员工。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的申报材料、首轮问询回复、二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都认定上述股权转让系解除股权代持,因此不涉及股份支付;三轮回复中,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时间久远,能够支持股份代持的证据不够充分,基于谨慎性考虑,会计处理上调整为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5970.52万元。

  证监会指出,发行人未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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