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辽宁省调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发布时间:2020-04-26来源: 编辑:
从本月起,我省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近日,我省公布了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7612元(月平均工资为4801元)。按照《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规定,我省将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与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093元(月平均工资为5758元)、2018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324元(月平均工资为5610元)相比,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缴纳的费用将有所降低。
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分区域按下列标准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省本级月标准为4801元,抚顺市、铁岭市、盘锦市月标准为4513元,丹东市月标准为4321元。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也随之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地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与此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