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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永泰与被告沈慧仪、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广东广源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4-25来源: 编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初694号

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广东广源工程公司:

    原告卢永泰与被告沈慧仪、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广东广源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五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起诉请求:一、对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40号903房停止执行;二、解除原告与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的《购房协议》,并返还已付购房款60216元,利息82585.36元,赔偿差额损失10万元,并承担已付购房款60216元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原告卢永泰与被告沈慧仪、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广东广源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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