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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

发布时间:2020-01-27来源: 编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为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依法打击“转圈粮”“出库难”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确保粮食库存消化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2019年粮食库存消化处理具体工作安排,现就有关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正处于关键时期。粮食库存消化涉及利益主体多、影响面广、各方关注度高。随着库存消化持续推进,一些地方和企业“转圈粮”、违规倒卖、“出库难”等问题可能发生。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粮食库存消化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监管政策,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库存管理历史积累问题,消除监管隐患,以高度的责任感,把粮食库存销售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抓细,为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强化粮食销售出库重点环节管理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中储粮分支机构等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销售出库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销售出库的组织管理。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照提报标的要求,结合具体收储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库点60-75天出库期的总体出库能力,合理确定粮食挂拍的批次、顺序、数量,单个标的规模符合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计划。拍卖计划涉及的具体收储企业如不具备出库条件,要及时向相关中储粮企业报告。不具备出库条件挂拍产生交易违约的,要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企业承担相应损失。农发行要监督具体收储企业落实出库通报制度,具体收储企业要在粮食出库前两个工作日,按规定向农发行分支机构通报出库相关信息。

 

  (二)扎实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要督促指导具体收储企业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出库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出库检验的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留存备检,报告有效期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特别是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陈粮出库未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加大交易纠纷协调处理力度。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认真履行组织交易、协调出库职责,严格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规定,及时组织买卖双方企业调解纠纷,保证售出粮食顺利按期出库。交易粮食出库前和过程中质量争议协调无效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复核检验后进行裁定。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安排国家粮食监测中心(站)或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做好纠纷粮食的质量检验工作。买卖双方企业要严格执行提前现场看样规定,对未提前看样仍参与竞买的,均视同认可挂拍标的质量。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发生恶意违约甚至违法违纪的竞买企业,由国家和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取消竞买资格。中储粮系统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交易纠纷协调处理。

 

  三、实施分类监管落实各方责任

 

  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区分超期储存粮食竞价销售、定向销售和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竞价销售等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严防出库陈粮转圈回流国家政策性库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严防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加工环节;严防倒卖定向用途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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