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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民政局精准扶贫再细化分类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1-06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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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民政工作“三个聚焦”精神要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尤其是农村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打赢脱贫攻坚战役,做到精准扶贫,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本溪,辽宁省本溪市民政局决定统筹全市城乡分类救助人员类别和救助标准,印发了《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统筹城乡分类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原城乡分类救助人员类别的两大类和22小类进行再细化、再调整,调整为两大类、26小类,其中原农村享受分类救助的8类人员,增加到13类,而城市分类救助人员类别由原14类调整为13类。《通知》还明确细化了各类救助人员的具体救助标准,部分救助标准有适当提高。

为推动此项工作有效落实,《通知》还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建设民心工程和构建和谐本溪的高度,充分认识统筹分类救助标准的重要意义。要充实工作力量,协调工作环节,切实做好分类救助人员的认定和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二是把握政策,动态管理。首先,对同时符合几项分类救助标准条件的低保对象,按保障金额最高的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分类救助。正在执行的《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辽老龄办发〔2013〕52号),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高龄津贴不属于分类救助,且不计入家庭收入。其次,分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生活状态发生改变,需及时按类别实施或者停止分类救助。

三是严格审核,明确责任。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实施分类救助:①因残疾享受分类救助待遇的人员必须持有(市)级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②因病享受分类救助待遇的人员必须持有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鉴定书,医疗鉴定1—4级需3年复查一次,5—10级需2年复查一次。其中确因瘫痪在床无法送至医疗单位进行鉴定的人员,经县(区、高新区)、乡(镇、街)、村(社区)三级民政部门联合会签后,可不进行医疗鉴定,按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给予分类救助;③对部分优抚对象进行明确界定;④对在读学生部分进行明确界定;⑤对丧偶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进行明确界定。(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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