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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教育廳對外發布《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規范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

发布时间:2019-11-25来源: 编辑:

人民網哈爾濱6月4日電(方圓)近日,黑龍江省教育廳向各市(行署)教育局印發了《黑龍江省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6月4日,省教育廳正式對社會公布實施細則,希望全社會幫助監督。

據介紹,《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依據教育部《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明確了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具體處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范全省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健全黑龍江省教師管理機制,提供了遵循和依據。

黑龍江省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黑龍江省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保障教師、幼兒的合法權益,維護教師隊伍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結合我省教育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的教師。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

(三)通過保教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言論,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為。

(四)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空崗、未經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職務之便兼職兼薪的行為。

(五)在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幼兒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的行為。

(六)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歧視、侮辱幼兒,猥褻、虐待、傷害幼兒的行為。

(七)採用學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組織有礙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八)在入園招生、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行為。

(九)索要、收受幼兒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推銷幼兒讀物、社會保險,通過實體店或網絡向家長推介任何商品,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的行為。

(十)組織幼兒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活動,或泄露幼兒與家長的信息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處分的,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學校的關系。

第六條 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七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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