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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19-10-21来源: 编辑:

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

核心功能重点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委宣传部印发的《关于推动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对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企业(以下简称“保障企业”)的动态管理,明确保障工作的责任义务、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则,确保服务首都核心功能类重要印刷品得到持续稳定、优质高效的保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企业”是指《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印刷企业,其承担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的重点保障任务。

  服务首都核心功能的重点保障任务(以下简称“重点任务”)包括在北京市出版的“重点出版物”和“其他重要印刷品”印刷任务。

  “重点出版物”是指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大主题出版物、重要报纸期刊、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等,具体指在京出版印刷的重大选题类图书、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和刊期在一个月(含)以内的期刊;“其他重要印刷品”是指其他需要重点保障的印刷品。

  以上作为“重点任务”纳入《北京市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印刷品目录》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重点任务”,监督管理“保障企业”,协调相关部门为“重点任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印刷保障

  第四条 “重点任务”的确定。

  重大选题图书和期刊。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印刷产业促进平台”上完成《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网上备案后,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纳入《北京市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印刷品目录》。

  北京市中小学教科书。在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印发当季《北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后,纳入《重点保障印刷品目录》。

  其他重要印刷品。由委印单位向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务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包含印刷品目录、印刷时限、保障必要性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纳入《北京市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印刷品目录》。

  不在“保障企业”印刷的,不予纳入《北京市服务首都核心功能重点保障印刷品目录》。

  第五条 停限产期间对“重点任务”的保障。

  按要求须停产的,根据“重点任务”任务需要,自行启动适度产能,但不得搭车开展非“重点任务”的生产活动;

  按要求须限产的,在采取相应限产措施后保留的产能内,须优先保障“重点任务”,当保留的产能全部投入“重点任务”仍不足时,可根据“重点任务”需要增加产能。

  无“重点任务”印制需求的“保障企业”严格遵守停限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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