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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起诉B站《我不是药神》音频侵权 B站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20-07-24来源: 编辑:

在bilibili网站上,有用户上传了《我不是药神》电影的全片音频。网站运营方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32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bilibili网站构成帮助侵权,应赔偿优酷公司6.5万元。

优酷公司诉称,其享有影片《我不是药神》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用户将电影的全篇纯音频上传至bilibili网站,标题设置为“【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

优酷公司认为,bilibili网站的运营方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宽娱公司)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但宽娱公司表示,涉案音频缺乏必要的画面,仅是电影原声,没有实质性地体现出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影像方面的独特构思。音频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且音频系用户上传,这样的音频很难被网站发现是一部作品而给予高度注意,网站没有明显过错。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无论是伴音还是画面,都是电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且该伴音包含被固定在电影作品音轨上的口语、音乐、音效等多种声音元素,在此均未脱离涉案电影而单独使用,事实上仍然是对涉案电影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一种途径。

而涉案音频系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涉案电影的完整原声,且用户上传时间在涉案电影经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陆优酷网之前,正值涉案电影的热播期,宽娱公司应明知涉案音频为未经许可提供,且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在bilibili网站上,有用户上传了《我不是药神》电影的全片音频。网站运营方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32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bilibili网站构成帮助侵权,应赔偿优酷公司6.5万元。

优酷公司诉称,其享有影片《我不是药神》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用户将电影的全篇纯音频上传至bilibili网站,标题设置为“【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

优酷公司认为,bilibili网站的运营方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宽娱公司)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但宽娱公司表示,涉案音频缺乏必要的画面,仅是电影原声,没有实质性地体现出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影像方面的独特构思。音频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且音频系用户上传,这样的音频很难被网站发现是一部作品而给予高度注意,网站没有明显过错。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无论是伴音还是画面,都是电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且该伴音包含被固定在电影作品音轨上的口语、音乐、音效等多种声音元素,在此均未脱离涉案电影而单独使用,事实上仍然是对涉案电影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一种途径。

而涉案音频系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涉案电影的完整原声,且用户上传时间在涉案电影经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陆优酷网之前,正值涉案电影的热播期,宽娱公司应明知涉案音频为未经许可提供,且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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