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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化营商环境16招征意见 企业可在登记住所以外经营

发布时间:2020-05-29来源: 编辑:

  原标题:北京优化营商环境16招征意见,企业可在登记住所以外经营

  优化营商环境16招,让市场主体登记更加便利。今后,无论是告知承诺、违诺担责,还是缩短企业办事时间、企业注销退出市场,都将有据可依。

  由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发送邮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亮点一:不得擅自提高准入门槛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推论、延伸、扩大和增加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2月15日,本市在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延庆七个区率先试点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予以明确。

  其中,市场主体承诺所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即时审批通过。登记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及决议程序进行审査。

  而一旦违诺,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则应依法承担责任。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等违诺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涉嫌枃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二: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场所经营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依申请人承诺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有条件的区可通过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住所使用证明申报材料无纸化。

  不得在登记注册环节增设审查条件。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支持住所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注册。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等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依法取得相应使用许可或备案。同时,对于经区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开的集群登记地址,支持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年报系统填报实际经营场所信息。如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又未公示实际经营场所的,应限期履行公示义务。对于逾期未公示或公示实际经营场所信息不真实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应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查处。

  亮点三:探索“市场主体证照联办”试点

  市场主体开办,将可“一次办”。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开办时一并申请领用发票或有用工需求的,网上办理通过“e窗通”服务平台企业开办专区、现场办理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服务站点设置的综合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一次性发放营业执照、公章或票据。市场主体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等其他登记业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即时办结。

  推行市场主体登记直接核准制。合并登记受理审查与核准程序,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直接核准的审批模式,对市场主体的登记申请,由同一审核人员一次性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简化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材料。市场主体申请变更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章程,登记机关依市场主体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确认登记事项,即时审批通过。

  探索市场主体证照联办试点。重点围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探索企业营业执照及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试点。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通过各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北京市“e窗通”网上办事平台,实现一张表单、一次告知、一次办好;线上“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亮点四:企业注销有“简易程序”

  为了破解企业“注销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20日届满且无异议的,可持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企业是否存在未清缴税款、分支机构是否注销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登记机关不进行审查。

  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以上的公司,其全部或部分股东书面承诺清算完毕并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扩展纳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经公告且公告期20日届满后,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持国有企业压缩管理层级、清理僵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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