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18部门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来源: 编辑:
商自贸函〔2019〕619号
海南省商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港澳事务办公室、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口海关、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民航局中南地区管理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海南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国际国内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推进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商务部等部门研究提出了在海南自贸试验区试点的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适用于海南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创新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二)对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三)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对“一线”进出货物,在全面实施“先进区、后报关”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简化海关管理手续。对“二线”进出货物,全面推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区内自行运输”等便利化制度,促进物流链高效运行。积极探索“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监管服务模式,打造开放度最高、便利化最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负责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
(四)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别汽车认证标准的比对,推动认证认可结果与主要贸易投资合作国家(地区)双向互认;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推动实现海南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服务和管理平台与海关数据信息系统联网;支持开展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标准建设;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展示交易。(负责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
(五)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负责部门:药监局、海关总署)
(六)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样品或产品。(负责部门:药监局)
(七)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与港澳进一步加强合作,在相关领域进一步开放。(负责部门:商务部、港澳办)
(八)在合适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对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负责部门:商务部)
(九)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负责部门: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
(十)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允许在海南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通过协议方式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负责部门:司法部)
(十一)允许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负责部门:司法部)
(十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负责部门:文化和旅游部)
二、扩大金融领域开放
(十三)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负责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
(十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十五)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稳妥推进境外机构和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负责部门:人民银行、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