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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研究员董战峰:解读新修《固废法》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发布时间:2020-05-13来源: 编辑:

北极星固废网讯: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家固废管理制度的重大事件。

修订《固废法》是固废管理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通过专项立法工作是固废管理政策制度化的根本手段。此次修订出台《固废法》,是生态文明建设在固废管理领域的重大突破。

我国固废管理制度经历从无到有、逐步细化和强化的过程,已从后果治理阶段迈入质量管理阶段。逐渐形成符合我国发展特色的固废管理体系。《固废法》自1995年颁布,结合我国重大环境战略、固废污染情况与管理进程的发展,不断细化和明确在固废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进口标准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引导与强制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对我国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发出了总攻动员令。《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国务院相继出台的“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分别从循环经济发展、清洁生产以及大气、水、土壤三要素污染防治的需求角度,对固废环境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巨大威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明确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无废管理制度在城市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有机结合与实践,提升全市域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经过多年实践与发展,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固废处置与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技术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与市场化模式初步形成。这也为《固废法》修订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实践与基础。

然而,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仍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和问题。固废管理的法律责任体系有待健全,如农村生活垃圾、废弃农膜回收、畜禽粪便处理、秸秆禁烧等问题尚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多头管理现象降低固废治理效率、加大环境监管难度;固废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统一的固体废物产生量核算方法及基础信息数据库、全生命周期过程管理制度与智慧化信息化平台尚未建立,不利于摸清固废产生量底数、施行过程监管与精准治废;固废管理标准体系亟待更新,网购和消费时代带来的过度包装、塑料废物与电子电器废弃物问题,其源头管控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落实尚无明确标准体系支撑。包括此次新冠疫情突发暴露的医疗危废应急响应与处理处置能力不足、实验室固废管理与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等问题,均亟待从立法角度将以上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与系统规范,推进我国固废环境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落实。

新修《固废法》描绘了固废污染治理体系建设的蓝图

新修《固废法》将多项原则入法,强化责任体系、制度体系、技术体系、监管体系的推进建立,明确各类固废的全生命周期管控、建立全国固废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多部门协同履职、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从用地、技术、产业、资金、税优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撑,严肃法律责任、提升污染防治强制性。

新修《固废法》建立了固废污染防治新格局,描绘了固废污染治理体系愿景蓝图,为推动完善污染防治工作和固废管理制度指出了具体方向与重要举措。

明确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以及“谁污染谁负责原则”。

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工业固体废物方面强化产生者责任,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生活垃圾方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明确规定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电器电子、过度包装与塑料污染、污泥、实验室固废管理制度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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