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地有效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
发布时间:2020-03-16来源: 编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发布全省各地有效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餐饮服务提供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警示】
一是禁止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严禁为餐饮消费者代加工野生动物。
二是食品加工要烧熟煮透,确保熟制食品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员工应戴口罩上岗,且每天及时更换口罩。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要每天清洁消毒。建议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与就餐人员密切接触的明档加工制作行为。
三是确保餐用具清洗消毒后使用,每天对保洁设施和区域用酒精进行消毒。有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就餐场所地面、电梯间进行消毒。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空气流通,如是密闭的空调空间,要保持新风系统的正常运作,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四是餐饮从业人员应尽量避免与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生病禽畜动物及变质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从业人员每天进行晨检(必要时每餐前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诊。对节后回流的员工进行必要的测温检查,避免发热员工上岗。
五是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从业人员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从业人员应提醒就餐人员在就餐前洗手。
六是对消费者进行发热症状提醒,尽量防控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消费者进入,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配备红外线测温仪。
【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一是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是经营者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三是医药产品零售企业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存在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是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是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函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罚款,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六是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致全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户和餐饮服务单位的一封信】
一是各市场(场所)开办者应加强日常管理,按照《双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对入场经营者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禽的交易行为。
二是各类市场(场所)开办者严格落实执行“日清扫、日消毒、日巡查”等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特别是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利用春节期间自然休市条件对市场(场所)进行一次彻底的大扫除,大消毒。其他食品经营户做好日常的通风、消毒工作,保持良好的食品经营环境。
三是全市所有食品经营户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配备遮盖食品的防尘材料、设置隔离设施和专门售货工具、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