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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2)

发布时间:2020-03-14来源: 编辑: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第四学期结束时,有不超过2%比例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浙江工业大学学习,变更为浙江工业大学学籍,并与浙江工业大学在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在第一、第二或第三学期结束时,根据学业基础和兴趣特长,可以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艺术类学生只能申请转艺术类其他专业)。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海外交流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学金等,获奖面近30%。学院面向2019级新生设立新生奖学金,对高考文化总分高于普通类一段分数线的浙江省考生(含),浙江省外生源高考文化总分高于招生所在批次上一批次分数线的考生(含),一次性奖励20000元/人,并享受海外名校交流学习项目全额资助1次;学院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在校生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主管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学费按培养成本核算后确定的标准收取。按专业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专业确认后则分别按所学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请考生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十条  住宿费按浙江省物价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

  邮箱:zs@zjc.zjut.edu.cn

  电话:0575-81112699

  传真:0575-81112709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958号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2030

  第三十二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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