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钱入股做券商股东?罚!申港证券尽调不足遭罚,董秘收警示函,因入股金问题被罚行业罕见 来源:财联社
申港证券成为年内首家因股权转让违规遭罚券商。
7月29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对申港证券两张罚单,直指入股股东的投资资金非自有资金、系从其他企业借入。
此次处罚涵盖两项,一则对申港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二则对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刘俊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次被罚属申港证券年内第二次被罚,4月21日,申港证券作为财务顾问方因未发现博天环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与质控内核工作存在不足,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
入股股东资金非自有,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均遭罚
经查,在申港证券2020年4月股权转让事项中,存在入股股东的投资资金非自有资金、系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情形。
申港证券未对入股股东做好尽职调查,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入股股东出现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申港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此外,上海证监局要求申港证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由于申港证券未对入股股东做好尽职调查,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俊红也因此遭到处罚,上海证监局对其处罚决定书显示,刘俊红是申港证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刘俊红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新规未放宽股东资金来源
上述提到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自2019年7月5日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和股东筛选标准等。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事先向意向参与方告知证券公司股东条件、须履行的程序以及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对意向参与方做好尽职调查,约定意向参与方不符合条件的后续处理措施。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与其签订协议。相关事项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应当约定批准后协议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一)规定,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处罚监管方面,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罚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可以视情节对相关主体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时发文中提道,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强化内部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办事机构,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要求公司章程约定限制违规股东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约定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擅自变更股权、虚假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失信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与分类监管挂钩。
今年6月12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及《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尽管适当降低主要股东资质要求,但对证券公司股东资金来源的要求并未发生变化,仅在条款顺序有所调整。
申港证券年内两度遭罚,因入股金问题被罚属行业年内首次
包括此次遭罚在内,申港证券年内两度被罚,此前曾遭处罚是因业务违规。
4月21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了一则对申港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申港证券作为财务顾问方因未发现博天环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与质控内核工作存在不足,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
近两月,券商处罚有增多、增大趋势,20余家券商遭到处罚,此次申港证券因股权转让被罚尚属行业年内首例。与本次申港证券遭处罚不同的是,行业近期处罚多数与业务违规相关,主要涉及保荐、反洗钱、债券承销等。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网站于7月13日公布的人民银行南昌中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南银罚字〔2020〕4号)显示,国元证券江西分公司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依法对国元证券江西分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6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叶春雨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中山证券两月遭监管三次处罚。7月20日晚,中山证券再有高管遭监管出具不适当人选认定。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
因债券承销被罚也是今年监管罚单的一大特征。
6月30日,证监会机构部一口气通报了6家券商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其中,红塔证券、山西证券、华宝证券、中邮证券、万和证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宏信证券和中邮证券的相关业务负责人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6月24日,安徽证监局在1天内接连发出3份监管函,对3家券商采取监管措施,涉及的券商包括新时代证券、西部证券和华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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