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社保信息化市级集中实施方案的通知》(温人社办发〔2017〕14号)、《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5〕29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19年度部分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从原来的三类行业调整八类行业。这将意味着从2019年10月起,各单位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可能会有变动,有的单位会增多,有的单位会减少。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执行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536元,缴费比例0.30%,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61元。
2、企业工伤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3321.6元,实行浮动费率制。月缴费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缴费比例0.30%,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96元,二类行业缴费比例0.60%,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9.93元,三类行业缴费比例1.0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4.88元;四类行业缴费比例1.3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4.84元;五类行业缴费比例1.6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4.81元;六类行业缴费比例1.9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4.77元;七类行业缴费比例2.40%,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9.72元;八类行业缴费比例6.6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0.89元。
3、工伤保险费缴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536元,缴费比例1%,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36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50%,缴纳27.68元;个人缴费比例为0.50%,缴纳27.68元)。
三、以上调整自2019年10月起施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