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标志着我国评级行业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对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效力,优化行业环境,推动我国评级行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一、《办法》的出台,明确了行业监管主体,理顺了监管体系框架,有助于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的风险揭示功能,更好服务于金融市场发展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而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体系不完善、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相对不足、整体规模偏小、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了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其应有的市场功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完善监管体系。
《办法》是第一部由四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评级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理顺了评级行业监管体系和框架。《办法》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业务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保持了评级行业的监管连续性。
二、《办法》突出了监管重点,完善和细化了监管规则,有利于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
1.强调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
在建立市场化的监管机制方面,《办法》弱化事前监管,将监管重心转到事中、事后,这也是顺应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具体表现,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环境;有利于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形成协同监管格局;有利于评级机构在内控管理、合规管理和评级技术开发等方面深耕细作,最终将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水平、市场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2.增强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强化其自律意识
《办法》出台之前,对于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法律责任的界定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此次《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助于强化评级机构的自律意识,防范恶性竞争,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此外,强化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也符合国际惯例,金融危机后,美国、欧盟都纷纷修订评级法律法规,在评级质量控制、利益冲突防范、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等评级机构行为规范上更加严格化,增加了对评级机构的法律约束。
3.强化信用评级独立性和信息披露要求
评级机构独立性是确保评级质量的重要前提,《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督促评级机构强化内部控制,避免利益冲突,严格坚守评级规范和制度准则,客观、独立、公正地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服务。
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得越充分、越及时,越有利于减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越有利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监督和评价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与执业行为,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提高评级机构可靠性、增加评级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亦是保障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必不可少的举措。
三、《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评级行业公信力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风险不断加大,信用事件快速增加,而起着信用风险揭示作用的评级机构,在风险预警、评级调整方面相对滞后,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和市场形象受到较多质疑,规范评级发展,提升公信力,成为市场的一致呼声。《办法》建立了评级行业监管基础性架构、注重对评级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强化了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诸多措施形成对评级机构的有力约束,有助于规范评级发展,改善评级机构的市场形象,提高公信力。
四、《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监管与国际接轨,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发展一项长期国策。金融领域作为关系我国经济稳定的重要核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既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评级市场的开放程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融入国际市场就需要相关制度与国际标准保持接轨,《办法》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透明度、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与国际衔接,还明确了境外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与境内评级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均促进了我国评级业的对外开放。
五、《办法》对评级机构提出更高要求,行业发展任重道远
结合《办法》的精神与要求,我们认为评级机构和行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自我完善:
1.强化评级合规意识,完善合规制度,确保合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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