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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提二审 增央地联动等两大内容

字号+ 作者: 来源: 2020-03-23 我要评论

3月19日,据上海人大官网的披露,《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已于3月18日提请市十五届人

  3月19日,据上海人大官网的披露,《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已于3月18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据上海人大介绍,内容调整将重在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处置方面。记者注意到,关于“央地联动”两机制的协同,以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明确,成为提二审状态的《草案》较此前最大增补之处。

  首先,关于“央地联动”两机制——“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与全国各省当前正在建立中的“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同关系,据悉,《草案》在条款中增加了原则性的规定。

  按照补充,“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将在“信息共享”、“金融监管”、“风险处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即“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相互协作,形成横向和纵向的有效监管合作网络。

  而在2019年12月19日下发的《关于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中,关于两机制的关系,则鲜有具体协同内容的介绍。

  《征求意见》仅在“政府职责”条款中出现“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统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据上海人大介绍,为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维护金融稳定,上海市此前建立有“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今年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文,要求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风险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进入2月以来,据记者统计,上海、广东、江苏、内蒙古、山东、湖南等地已纷纷成立了“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

  本次进入二审的《草案》,特增加关于两机制在“信息共享”等方面协同的内容要求。上海人大表示,强化央地联动、迅速行动,打好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既要在法规中有效构建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又要细化和完善各项规则。

  其次,《草案》中的“地方金融监管”不但保留了“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的内容,而且更多地阐述了“地方政府在金融领域履行监管职责”的本义。

  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处置”为例,记者看到,《征求意见》中并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之说,但在《草案》内容中进行了增补。最大的变化体现在,将从“地方金融”的监管,转变到“地方”的“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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