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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第四批试点或超150家 资本市场热潮再起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9-11-28 我要评论

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混改正在加速批量落地,资本市场热潮再起。记者了解到,第四批试点扩数量扩领域,入围企业或超过150家,而近期多地也在整体上加大混改力度,密集

  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混改正在加速批量落地,资本市场热潮再起。记者了解到,第四批试点扩数量扩领域,入围企业或超过150家,而近期多地也在整体上加大混改力度,密集推介相关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混改在深度上进一步推进,多个地方放开限制,竞争性行业持股比例、员工激励等将迎来更大力度突破。业内人士认为,在调整股权比例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在治理结构、市场化机制上深化,全面激发混改正向效应。

  第四批混改试点或超150家

  据介绍,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已形成了第四批试点备选名单,上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待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将启动试点实施工作。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袁达看来,混改第四批试点,就是类似从“实验室阶段”进入到“小试”“中试”阶段。他指出,考虑到前三批混改试点主要集中在少数重要领域,数量也较少,第四批试点的主要定位就是“扩数量”和“扩领域”。从“扩数量”来看,前三批试点总量为50家企业,第四批试点数量将超过100家企业。从“扩领域”来看,第四批试点选择不局限于重要领域企业,也包括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充分竞争领域企业,以及已实现股权混合、拟进一步完善治理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一些有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进入第四批备选名单的企业在158家左右,除了中央企业,也有地方国企。其中,大部分竞争类央企都申报了两、三家试点企业,而铁路、电力等重点领域的一些竞争性业务也在谋划混改。

  多地也在加大混改力度。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集中挑选了8个区属企业的40余个混改项目;辽宁省国资委在沈阳、大连、北京、上海、深圳等产权交易所公开推介53户省属企业;山西在整体上加大力度,将混改层级从子公司提升到一级集团。

  竞争性领域有望更大力度突破

  从中央到地方,国企混改加速扩数量扩领域,资本市场热潮再起。

  5月8日开市半个小时,*ST津滨就封上涨停板。前一日晚间,其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天津泰达建设集团将以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两家战略投资者。

  而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类似的动作频频。在中国联通“混改”的大背景下,旗下车联网子公司联通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引入9家战略投资者。天房发展控股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拟重新启动混改工作。而哈药股份的控股股东哈药集团也再次尝试通过增资扩股推进混改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尤其是在竞争性领域。与格力类似,泰达建设集团混改后,其国资股东将仅保留30%的股权的参股地位。而哈药集团增资完成后,也可能由国有控股企业变为国有参股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秘书长彭华岗此前回应表示,对于高度竞争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国企改革的要求是可以绝对控股,也可以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关键是根据市场情况、企业发展情况。同时,对于商业类企业混改的审批权限,地方国有企业是由地方政府审批。

  “在汽车、商贸等竞争性类国企中早已有类似股权变化的例子。”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例如天津水产将其百分之百的股权转让给了民营企业巨石控股有限公司,宝钢金属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外公开转让了宝钢气体51%的控股权。

  近期山西发布的《2019年国资国企改革行动方案》明确,除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持国有独资,对涉及公益领域的企业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外,所有竞争性企业,原则上都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改过程中变化的不只是股权,还要引入市场化经营机制。周丽莎表示,从前期已经落地的三批企业来看,有些政策还是有突破的,特别是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下一步混改中随着持股结构的变化,用人、激励措施等可能会更市场化一些。

  全面激发混改正向效应

  彭华岗认为,要在调整股权比例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混改企业的治理结构、市场化机制,关键是要做到产权的平等保护,治理的同股同权,过程的公开透明。

  一位参与混改的央企负责人对记者坦言,混改对企业的正向效应已经开始显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在混改实际操作中显露出来的四大问题值得关注。一是“混”流于表面,未改变国企行政化属性。虽然部分企业的混改改变了国有独资的股权结构,但国有大股东强行干预企业治理的现象犹存。二是盲目追求挂牌上市。一些地方国企仅通过挂牌新三板等方式来实现混改,未能触及实质层面的改革。混合所有制参股股东仅追求财务投资,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改革创新。三是为“混”而“混”,形式上股东多元化了,但产业链协同效应不强,混改流于形式。四是借“混”牟利,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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