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综合成绩=笔试原始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加分,合格线为5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报名者将不予确定为现场资格审查对象。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在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2.体检标准。体检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2018年修订)》的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报名者,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1次,复检医院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指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弃权的,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上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3.应聘人员若属于石狮市以外在职人员,应在体检前向石狮市教育局提供其工作单位所在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辞职证明或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4.体检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考核
采取查阅档案、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验证、计生综治情况调查、信用情况调查等方式对体检合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补充招聘
第一轮公开招聘结束后,若存在未完成招聘的空缺岗位,石狮市教育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进行补充招聘。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拟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现场资格复审人选,开展现场资格复审、体检、考核、聘用等工作。已被聘用或拟聘用人员不得参加补充招聘。
七、公示与聘用
体检与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不影响聘用的,先由第一轮招聘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用人学校(具体学校岗位另行公布),再由补充招聘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用人学校(选岗后的任教学段应服从用人学校安排)。若同一岗位拟聘用人选有2个及以上报考人员笔试原始成绩相同,取笔试的专业知识成绩高者优先选岗。若笔试的专业知识成绩仍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选岗。
选岗后用人学校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签聘用时间为三年,按狮政办〔2018〕118号文要求,实行合同管理。
八、合同教师待遇
1.编外合同教师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级别补贴、乡村补贴、年度考核奖金、其他津补贴和奖金。编外合同教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级别补贴、乡村补贴、年度考核奖金的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1)基本工资由市财政按月拨付。编外合同教师在每个合同期进行一轮评级,按60%、30%、10%比例评为初级、中级、高级,评为中级、高级的按级别给予级别补贴。
(2)绩效工资:由聘用学校通过绩效考核进行发放。
(3)乡村补贴:聘用在石狮市乡村学校的合同教师参照在编教师给予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4)年度考核奖金:编外合同教师实行单列年度考核,考核优秀者给予优秀奖金。
其他津补贴和奖金: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单位规定发放。
2.聘用学校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聘用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及“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相应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由聘用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为解聘人员缴纳“五险一金”,解聘人员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自行按规定接续保险关系。
3.编外合同教师和在编教师在休假、评优评先、培训培养、职务任免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4.编外合同教师职称评选实行单列管理,由市教育局参照在编教师岗位标准进行岗位设置并核定职数。编外合同教师考录为我市编制内教师后,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九、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公告和招聘后续程序的通知将通过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发布。应聘人员应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2.在公开报名期间,由石狮市教育局负责应聘人员的现场资格审查,应聘人员须对本人所提交的报名信息真实性负责。
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核将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报名者不符合招聘公告规定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含考核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立即取消聘用资格,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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