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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赛集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9-10-22 我要评论

因赛集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因赛集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时间:2019年07月19日 16:21:37 中财网    
原标题:因赛集团: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告

因赛集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证券代码:300781 证券简称:因赛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9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7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4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19]31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113.5355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
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6,340.6065万股增加至 8,454.1420万股,注册资
本由人民币6,340.6065万元变更为8,454.1420万元。




对《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
数、公司类型及其他相关内容相应修改,并视情况由董事会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
程条款的修改最终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结
果为准。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具体如下:

条款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是由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41878187Q。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41878187Q。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万股,于【 】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13.5355万股,于2019年6月
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8,454.1420万元。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执行创意总监。




第十八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等具体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


或姓名

认购股份
数(股)

持股
比例
(%)

出资
方式

1

王建朝

16,065,500

29.21

净资
产折


2

李明

16,065,500

29.21

净资
产折


3

因赛投资

16,544,000

30.08

净资
产折


4

橙盟投资

6,325,000

11.5

净资
产折




合计

55,000,000

100%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等具体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


或姓名

认购股份
数(股)

持股
比例
(%)

出资
方式

1

王建朝

16,065,500

29.21

净资
产折


2

李明

16,065,500

29.21

净资
产折


3

广东因赛
投资有限
公司

16,544,000

30.08

净资
产折


4

广东橙盟
投资有限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6,325,000

11.50

净资
产折




合计

55,000,000

100%







第十九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454.1420万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
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至(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
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目持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但该等情形
下,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如不足
1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
决议无效。




第四十
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进行公告。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进行公告。




第五十
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等相
关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
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于股东
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
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
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
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
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下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




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其他内部相关
制度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应当向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监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
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其他内部相关制度
规定执行;

(五)公司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
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十
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
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执行创意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
一十一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相关法律、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等履行职权,其工作细则由董
事会另行制定。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
一十八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
方式;通知时限为:一般为会议召
开前5日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电话、传真、专人送出、
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
一般为会议召开前3日。如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且召开日期不受前述规定的时间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一百
二十七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执行创意总监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
二十九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
六十九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或电子邮件方
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电话、传真或邮件或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
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或电子邮件方
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电话、传真或邮件或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
七十三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中的一家或多
家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介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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