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証據?看看發生在西安的這個案例
將微信作為証據案例漲幅大
大數據統計
6年翻2000倍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劉海洋介紹,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了電子數據的証據性法律地位﹔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電子數據的定義,即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集的訴訟案件大數據統計中,審判程序中將微信作為証據的案例,從2013年的每年20余件到2018年的每年4萬多件,顯示著微信作為電子數據証據已被民事審判程序廣泛使用。
劉海洋說,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雖對於電子數據証據,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但內容和可操作性較為粗陋,對電子數據証據尤其是微信証據的運用,有待進一步加強。2016年,“兩高一部”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年初,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証規則》,從刑事程序法層面,規范且豐富了電子數據証據的應用。
主體、內容、真實性
微信証據認定存在三大難題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張妮認為,微信証據認定中的難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主體認定難。微信沒有實現實名制,有的微信賬號並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其他方式登錄,微信用戶名僅顯示為昵稱,並非使用者真名,故微信使用者的主體身份無法判定。如果不能証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証據在法律上與案件就沒有聯系。
其次,內容認定難。在司法實踐中,訴訟中絕大多數案件依靠的核心証據是原始書証,有糾紛涉及的內容、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印章等,真假容易甄別。相比書証,微信証據的內容在認定中困難得多。
第三,內容片段性,導致無法認定微信証據的真實性。微信証據不像書証那樣,能完整反映出案件的真相,特別是在無法恢復完整的聊天內容的情況下,相關的聊天內容在沒有旁証印証時,無法讓法官採信。
張妮認為,解決微信証據認定難點也有有效的辦法。比如,利用多種科學技術手段准確認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在微信尚未實名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等來証明使用者是否為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微信綁定的銀行卡來確定當事人的關聯性。
張妮還建議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証據鑒定機構並明確其認証規則。“電子數據証據相比紙質書証,最大的缺陷就是它的開放性、不穩定性容易導致其被使用者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偽造或者刪改”,法院可以通過微信的運營商進行查詢,要求其提供相關的技術幫助,為微信使用者提供客觀的証明,以此証明該証據是真實的,但流程依然比較復雜。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証據鑒定機構並明確鑒定規則是相當必要的,這是電子數據証據作為單獨証據使用的最佳方式。
張海洋認為,由於微信存在著內容易過期失效、任一主體可以單方蓄意刪減、舉証一方當事人可以斷章取義式地截圖、利用技術軟件可后台篡改具體內容等現實特性,所以微信証據在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這三方面的認定上面臨著很大的挑戰。實踐中,微信証據作為原始証據,最佳狀態是能夠結合其他的電子數據証據和其他類型的民事証據來印証使用,這才能最大限度地達成讓法院認可的目的。 (華商報記者 寧軍)
(責編:任志慧、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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