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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字号+ 作者: 来源: 2020-06-15 我要评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至9月开展了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这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实际行动。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是高等教育法颁布以来首次开展的执法检查,旨在全面了解法律贯彻实施情况,依法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以法治力量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体现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执法检查是人大推动法律有效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这一目标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高度重视,由王晨、艾力更·依明巴海、陈竺、蔡达峰4位副委员长任组长,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李学勇任副组长,成员由14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委员和8位全国人大代表组成。6月19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工作情况的汇报,部署执法检查工作,王晨副委员长在会上作了动员讲话。7月,检查组分4个小组,赴黑龙江、新疆、山西、辽宁等4个省(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教育部4位负责同志随同检查。检查组深入到11个地市,实地检查和抽查37所高校,召开17场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高校负责同志、师生代表座谈。同时,委托北京、上海、浙江、安徽、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等10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9月25日,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

这次执法检查正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检查组强化初心和使命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关切。在检查工作中做到“四个结合”:一是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围绕目标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前期调研确定执法检查重点。5月至6月,在北京先后考察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大学3所高校,在福建组织召开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座谈会和福建高校负责同志、教师座谈会,并考察5所高校。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了6个方面27项重点问题指向。7月,在上海调研,先后考察了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8月,在京召开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座谈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医科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10所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对照高等教育法具体条款,逐条研究梳理落实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二是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从行政区域看,在实地检查4省(区)的同时,还委托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自查,请教育部组织31个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查,全部提交自查报告,实现了“双自查、全覆盖”。从院校类型看,检查涵盖了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普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既有综合性大学也有专业性院校,力求全面掌握不同类型高校的具体情况。检查组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抽查了11所高校,随机召开座谈会,与教师、学生交谈询问,直接了解一线实情。三是执法检查与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相结合。为增强执法检查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提高监督实效,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教育部考试中心等机构和专家团队,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7份专题评估报告。四是法律监督与法律完善相结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既检查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也听取修改法律的意见建议,同时,推进涉及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修订工作。

总体上讲,高等教育法基本得到有效实施,大多数法律条款得到落实,实现了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律确立的社会主义办学性质、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第3—5条)得到全面贯彻,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起到了引领保障作用。二是法律确立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39条)得到有效落实,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确保了高校的事业发展、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三是法律确立的教育公平原则(第8、9、54、55条)得到充分彰显,困难学生帮扶体系不断健全,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四是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第13、14、24、25、29条)逐步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格局基本形成。同时,检查组发现,高等教育法还存在一些实施不到位、落实不彻底的问题。例如,高等教育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第4条),高等教育区域布局、类型层次和学科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第7条),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仍需加强(第五章),推进高校办学自主权还有较大差距(第11条、第32—38条),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第42条)。此外,高等教育法的学习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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