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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字号+ 作者: 来源: 2020-04-25 我要评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92民初2299号

广州互联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92民初2299号  

  谢秋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秋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万元;二、被告谢秋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贷款利息3783.97元;三、被告谢秋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贷款罚息(罚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谢秋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贷款复利(复利自2018年7月28日起,以当期未还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从每期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2018年12月27日;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实际未还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五、被告谢秋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1439元,由被告谢秋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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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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