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小轩与同龄的小涛是同年级校友。两年前,他们也曾是好朋友,但如今,两个小朋友乃至两个家庭再也回不到从前亲密和睦的关系了。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起意外事故让双方当事人以及两个家庭损失巨大。
2017年10月底,小轩与小涛放学后,一起回到小区玩耍。另一边,小涛的奶奶和小轩的妈妈在一旁说话聊天。
但是在玩耍的过程中,小涛不小心踩到了之前玩耍的树枝一端,树枝弹起,扎在小轩的左眼上,造成小轩左眼受伤以致完全失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4月,小轩的母亲作为小轩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涛及其父母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小轩母亲认为,小涛的危险行为造成小轩受伤,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了危险行为的发生,故应对小轩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小涛及其父母共同辩称,对小轩的受伤表示同情,但并无证据证明当天是被告小涛玩耍树枝继而扎伤小轩,实施侵权行为。即使小轩的受伤是小涛“踩树枝”所致,也是属于意外事故。
审理中,在小涛母亲及代理律师的陪同下,承办法官对小涛就当天发生的事情进行了询问。小涛向法庭述称:其与小轩是同校同学,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的好朋友,也从来没有打过架。事发当天,其与小轩一起放学回家,在离小轩家很近的地方玩捉迷藏。其捡来树枝一起玩,树枝在地上,小涛不小心踩到树枝上,树枝翘起来,扎到小轩的眼睛。小涛当时很害怕,就跑去找奶奶。现在小轩也在正常上学,但两人的关系没有以前那么好了,小涛看到小轩会感到难过。
上海宝山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发时,原告小轩、被告小涛均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地点在双方居住的小区楼下,事发时双方的家长均站立在离孩子不远处。结合当事人对事发经过的陈述,可以认定是由被告小涛踩到树枝,树枝弹起戳伤小轩这一事实。
然而,树枝本身不属于危险物品,被告小涛也是在玩耍中不小心踩踏树枝,其本意并非故意伤害原告小轩。事发具有较大的偶然性,超出了双方监护人能够预见、制止的范围。
故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均无过错,且不适用无过错、过错推定的特殊规定。但是,原告因本次受伤所致后遗症达到七级伤残,对其身体、精神上均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原告的家庭亦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双方分担损失为宜。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小涛酌情赔偿原告小轩38万余元,小涛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转载请注明出处。